對于水環境管理來說,水質監測起著標尺作用。要讓水質監測的標尺作用落地生根,讓標尺的端頭放下、放好,真實反映水環境質量狀況。 水環境監測是水環境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重要基礎,是評價考核各級政府改善水環境質量和治理水環境污染成效的重要依據。然而,由于利益驅動,在有些地方,水環境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事件仍未完全杜絕。一些人員通過擅自挪動監測點位、修改儀器關鍵參數、篡改樣品分析和監測報告結果等惡劣行徑,使得監測結果的真實性大打折扣。 為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各部門紛紛重拳出擊。2015年1月1日,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了“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的量刑標準,將環境監測數據的質量問題提升至法律層面。2015年12月29日,環境保護部印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對監測數據造假的情形進行了界定,有力地保證了新環保法的落實。2016年11月1日,環境保護部頒布《“十三五”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為環境監測工作的真實性保駕護航。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將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納入污染環境罪。 這一系列舉措取得了積極成效。特別是《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頒布后,為提高國家地表水網監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可比性,環境保護部組織編制了《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監測任務作業指導書(試行)》,從樣品采集、保存和運輸、現場監測項目操作、實驗室分析測試方法選擇和操作、內部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等多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監測任務全過程的科學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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