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協調治理方法分享 眾所周知,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問題伴隨著工業結構的變化而越來越嚴重。近些年來,與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相關的大事層出不窮,引起了各個區域的廣泛關注,提升對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防疫也早就變為有關機構迫切需要解決的重點,而研發出處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修復措施也變成了當下防治工作的難題。加強對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修復能力和方式,不但可以促進保護土地環境有關政策的擬定還有防疫體系的建立,更對保護人類身心健康和保障生態環境的擁有十分關鍵的意義。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協調關系 經過相關部門的調節與調整之后,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漸形成初步的規模,并建立起土壤與地下水共同防治的新體系。生態是一個統一地整體,是各種自然要素相互依存的整體。我國在利用自然的同時還應當充分地尊重自然,考慮多種生態要素在綜合治理和提高生態環境循環能力上的作用。 在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當中,土壤與地下水的共同防治可以有效地促進生態文明。土壤與地下水本身就在一個生態系統當中,土壤是在地表層面上促進植物生長的物層以及相關地理要素的綜合體,地下水是在地面之下巖石縫隙當中的一種水質。土壤跟地下水是相互依存的整體,兩者之間不可分割,可以促進物質以及能量的傳輸與轉移。
除此之外,土壤跟地下水還存在因果關系。工業企業在運作中,或者是礦山開采等各種人類活動當中都可以通過地表水從土壤當中滲透到地下當中,并進入地下,因此,水質就會被污染,這些被污染的土壤在大氣降水的循環作用下過濾滲透到地下水質當中。此外,地下水的污染物體還可以通過地下水質的波動進入土壤層面當中。因此,二者其中一方出現污染,都會引發二者的雙重污染。但是土壤污染防治與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具有協同性,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持久性以及難修復性的特點,使得土壤和地下水在治理污染的過程中無法完全依靠自身的自凈功能污染。 因此,治理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應當以控制和管理為主要的方式。同時,在采取針對性的處理措施的時候,應當針對二者協同治理。從整體治理的原則上,應當打通地上和地下,推進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共同治理,推進生態的共同防治。要想真正推進生態系統的綜合治理,應當解決土壤以及地下水在污染中相互關聯的一些復雜問題。理順二者之間的關系,解決土壤以及地下水在防治污染過程中職能交叉的問題,從而形成全力防治的機制,建立統一協調的防治新格局。 實現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協調措施 合理劃分分管部門的職責 當前我國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在防治過程中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各個部門遇到問題相互推諉,或者是互相爭奪管理權利。事實上,實施統一的管理并不是問題的核心,關鍵的是如何協調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比如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各個部門的職責,合理地劃分不同部門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水利部門水資源管理承擔指導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并組織編訂水資源環境通報,開展生態水資源保護工作等等。這一決定的依據為《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中的相關規定。此外,還將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劃分為地下水保護組織指導,這種規定符合我國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綜合進程。 研制新型土地監察技術 土地環境污染分析與監察是獲得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現實情況的關鍵渠道,當下國外發達的土地分析監察器械與產品變都由單一化演變成集成化。隨著土壤污染防疫與修復工作的迅速拓展,未來越來越雜亂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疫與修復工作對觀察方式提出了更艱難的需求,以往的分析與檢查方式已經不能符合目前與未來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分析與檢查需求,便捷、與現場化的監察設施是未來監察技術拓展的趨勢。提議融合運用微生物技術、傳感技術等一些領先技術,研制出功能多樣化、防干擾、高準度的監察與分析設施,符合持續拓展的土壤污染監察需求。 規劃布局,構建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站 我國地下水監測是水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組成的。這三大部門工作內容不同,而且工作的側重點不同。水利部門負責監測地下水資源的數量,國土資源部門主要針對地下水位的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的環境等進行分析與監測,自從國務院實施改革之后,部門之間的職責更加明確,其管理分散以及信息共享的問題得到解決,這為地下水溫環境的營造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同時,我國還頒布了《實施方案》,在此方案當中,充分尊重生態環境的職能定位和地下水污染的防治職責,針對其管理需求,同資源管理部門和水利部門等區域監管和監控等建立地下水監測網絡,并探索建立評價地下水環境監測系統。 完善土地與地下水污染防疫法律體制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疫規章制度是土地環境保護的關鍵依據,現階段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疫有關標準一般是一些散亂的標準,不擁有體系性與目的性,急切需要創建一項針對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體系性法律制度體系。通過擬定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疫法規,可以有效加強土壤污染防疫的科學性,可以保障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疫工作的有章可循,確立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疫工作主體的職責,嚴格實行土壤與地下水污染職責追究體制,打造效率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實況監察機制。 目前,在諸多的調查數據基準上,本著對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策劃已經逐步實現,在擬定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治理法規的途中,要確立個人、小組、企業與機構等承擔法律與職責,規范大家的行為舉止與生產活動,從本質上把控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的擬定應該和大氣污染與廢料污染等防治法規政策相結合,以防出現單立法的出現,加強法律的實用性與合理性。另外,還有面對不同的土地用場與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源,擬定具有目的性的土壤污染評價規范,測量監管目標與土壤防范標準等,以確保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標準的目的性與實用性。 加快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治理技術的研發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疫與修復措施是一項波及土質學、生物學、化學、環境學、生物學等多種學科共同協作的工程。因為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本身具有的雜亂性與綜合性,讓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疫與修復方式的研發難度很高,要想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疫和修復方式上獲得有效拓展,應該在制度與資金上提供科研與科技的幫助,鼓勵科目與科技企業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方面施行模式創新,充分展現科研與科技機構的探究優勢。應該選取擁有代表性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區域,實行多種防疫與修復措施的研制工作,探索出富有目的性的防疫與修復方法,并勉勵社會各區域的力量參加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的應用之中。 綜上所述,一直以來,我國對于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問題采用碎片化的管理方式,其修復問題常常被分開來進行分析,但是去忽略了二者在生態功能上的聯系,導致土壤污染與地下水污染的協調性能不夠,容易造成過度保護的問題。因此,本文針對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之間的關系,提出相關完善的措施,希望可以促進土壤與地下水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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